1.【匯算清繳網上申報的一般次序】依次為:報送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報送年度財務報表—>報送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繳納所得稅稅款。(企業不涉及的環節請跳過。)
有稅收優惠備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事項的企業,請在【所得稅年度申報之前】辦理。
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問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認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92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20%的稅率填報納稅申報表。
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已減免所得稅額。
3.企業計提了職工的工資,但是沒有發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3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所以,企業計提了職工的工資,但是沒有發放,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請問企業發生哪些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4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ㄒ唬┢髽I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ǘ⿲iT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ㄈ┎粯嫵晒潭ㄙY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5.跨省、市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6.取得增值稅返還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是否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看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為經國務院批準資金,如果不是,則應并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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